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1,2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24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