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孟翰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陳凱隆
訴訟代理人 吳紘宇
被 告 陳吳彼得即吳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就土地部分,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866元【計算式:(24.33m²+45.88m²+137.34m²+196.64m²)×2,800元/m²×1/2=565,866元】;再就建物部分,參酌原告所提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知系爭建物為木石磚造、折舊年數已逾66年,課稅現值為16,800元,原告權利範圍則同為1/2,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574,266元(565,866元+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5,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