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劉金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就土地部分,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718元(計算式:3,500元/m²×1016.41m²*1/2=1,778,718元);就建物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於112年間鄰近系爭建物之交易價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7,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736,056元(1,778,718元+95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建物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建物鄰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35,263元(計算式:總價5,000,000元/總面積141.79㎡=35,263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建物面積為180.99㎡,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建物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交易價額為957,338元(計算式:35,263元×180.99㎡×0.3×1/2=957,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