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謝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12,8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