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辰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原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鈞律師
被 告 趙毓秀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十三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合建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請求均當庭請求待該案訴訟終結再進行本案(詳卷第33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