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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仙瑟 
代  理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局

法定代理人  簡佳旺 
複  代理人  江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1
楊仙瑟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5日
47,330元
2315400
0478280
2
楊仙瑟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5日
8,000元
2315726
0478280
3
楊仙瑟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5日
6,010元
2315737
0478280
4
楊仙瑟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5日
15,500元
2315721
047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