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鴻
訴訟代理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法定代理人 簡佳旺
複 代理 人 江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