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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鴻 
訴訟代理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法定代理人  簡佳旺 
複 代理 人  江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
葉家鴻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22日
1,100元
0013292
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