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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勝 
代  理  人  凃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5日
288,750元
HY0189387
33630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