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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易典營造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順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114年1月24日
84,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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