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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庭嬛即奕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1
旭田大理石企業有限公司
黃本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張庭嬛即奕凱企業社
113年12月31日
30,345元
76001025781
AL136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