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曾吉生即淺草堂
代 理 人 劉冠賢
相 對 人 叱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張善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命其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已於115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郁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