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平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0-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第一分公司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不慎於民國115年1-2月間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第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勝宏,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惟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呂學平,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不符。經本院於115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