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盧欣怡
債 務 人 杜羅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