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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羅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街00號3樓之6、民國113年3月2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