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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曾至弘 
關  係  人  謝婉嫻 
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