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李美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