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孫若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而未著之釋明證據。」。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