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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張薰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執行名義、拋棄繼承公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以及掛號郵件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5月17日新警刑字第1150006220號函及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