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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陳麒堯即陳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戶政事務所戶籍地址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債權憑證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載相對人現籍設花蓮縣○○鄉○○路○段000號即光復鄉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