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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被代位人施慧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更正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及其住所,依聲請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調取「花蓮縣○里鎮○○里○○00號」房屋稅變更申請資料(含全體公同共有人戶籍資料等),經通知原告閱卷(民國115年2月6日下午)迄無回應,本件起訴不合法。為此,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更正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