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義家即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
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5年1月1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115年2月13日府文藝字第1150031767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115年1月17日第七屆第1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開會通知單、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