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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盟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雲祥/潘柔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盟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