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仁
被 告 聯登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6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