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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富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尤俊霖
華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9月26日
127,283元
438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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