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
代 理 人 陳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