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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徐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1
徐添財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立貴電料有限公司
112年8月30日
28,721元
1609592
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