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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程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嘉太鴻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王徒
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114年9月30日

300,000元
MN5356982
03018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