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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大行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代  理  人  賴力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瑞鴻
附表(支票):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重慶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語謙
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大行屋貿易有限公司
114年11月15日
57,236元
SCAB2204848
018051057003
002
重慶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語謙
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大行屋貿易有限公司
114年12月15日
2,951元
SCAB2204727
01805105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