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三
代 理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綉梅
代 理 人 郭宗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