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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三 
代  理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綉梅 
代  理  人  郭宗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春為實業有限公司
林錦良
玉山銀行花蓮分行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1月22日
796,642元
FA5211192
43501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