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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鴻復即周到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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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001
正楙有限公司黃詩雯
第一銀行
花蓮分行
周到洋行
112年11月30日
34,540元
QB0554512
80130-068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