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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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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東黓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民國112年11月15日
新臺幣123,890元
AL1337575
7600105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