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全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敏
代 理 人 翁資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