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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全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敏 
代  理  人  翁資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緣真美生技有限公司蘇理盈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
全美生技有限公司
114年7月31日
178,500元
BA0613217
000-000-2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