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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宏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幸麗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9月26日
579,000元
5055315
028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