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6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金子豪
胡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52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12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