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6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金子豪 
            胡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52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12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