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原 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系爭法律關係亦無其他可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