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57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張天福
被 告 林宜薇即微笑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41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