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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