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玉小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錢阿蒂即喜樂美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玉小字第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1 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31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
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