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小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洪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