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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羅清祥即禧祥企業社

受告知人    周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是否變更為如原告113年8月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89,290元,並應提出前開金額之計算表。(書狀繕本應逕寄被告及受告知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