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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辰鍾
黃昭翰
被 告 顏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