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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辰鍾  
            黃昭翰  
被      告  顏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