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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蔡家翼  
被      告  林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