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00號0樓永豐商業 銀行零售管理處
訴訟代理人 鄧永茂
被 告 彭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