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5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黃美娟  
被      告  王若宸即王雅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