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江子凡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民國113年11月1日康芮颱風過境,花蓮縣政府宣佈該日被告戶籍地即花蓮縣秀林鄉(地址詳卷)停止上班、上課,對未到場之被告不生一造辯論之效,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7日下午3時1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