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以正
被 告 黃千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2日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