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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藍彗熒  
            關宇宏  
被      告  陳郁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6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