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韋霆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真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號
被 告 陳○○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2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17,4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69, 849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