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羅珮玟
被 上訴人 陶綺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