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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林瑞崗  
被      告  劉晏晴即晴天朵朵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3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3,3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於每月16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計息並機動調整(113年5月16日起為年息2.295%)。又被告於113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原告363,3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原告乃主張被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除應立即清償,其遲延利息按兩造所簽立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亦應改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息3.5%計息並機動調整(113年3月15日至113年6月16日為年息6.68%、113年6月17日起為年息6.79%),違約金則以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該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利率20%計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而本件原告係自113年6月17日起始變更利率為3.29%,有原告所提利率歷史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復為原告所不爭,是原告主張關於113年6月16日部分之利息及相關違約金之利率,即應按原利率3.18%計算。是本件原告主張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諭知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一: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7,784元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8計算之違約金。
2
345,613元
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2.295%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8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總計
363,39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7,784元
113年6月16日
6.68%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68計算、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6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2
345,613元
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2.295%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8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總計
363,397元